根据国家《档案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既方便工作,又利于保密,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处室的档案主要为本校(院)服务。
(二)一般情况下,档案材料不借出,确实需要借出时,必须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做好登记手续,借出的档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还。
(三)借阅者应承担所借阅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撕去其中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划线、圈点、折叠、涂改等;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资料;不得摄制、复制、转借档案材料。
(四)查阅和归还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注销手续,档案人员对查阅归还的档案仔细清点,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如发现有损坏、丢失等情况,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