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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正文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6-04-08 19:23:23    文字:【】【】【

 

为使工程变更、签证规范化,特制定此规定。

工程变更、签证等工作是工程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一个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认真会审图纸,并且作好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避免缺乏交流造成的变更和费用增加,将施工图上的问题在招标前或施工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对实际发生的签证,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时,要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然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变更通知单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

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涉及签证部分,由建设单位代表组织实施,必须请学校审计部门参加,现场确定签证内容、签证数量、签证单价,由施工单位做好签证单,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视为无效签证。

2、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3、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组织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4、施工单位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直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7、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否则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施工单位在接到确认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施工单位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建设单位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施工单位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合同附加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结算。

4、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四、违约处罚: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2、施工单位在接到手续齐全的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等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员和各专业施工管理负责人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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