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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21 09:01:58    文字:【】【】【

吉林农业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变更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不能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按照分级管理规定逐级上报,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变更。对实际发生的签证,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立项单位负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我校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等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以有利于建设项目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的优化为目的。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应遵循先批准、后设计、再实施的工作流程,严禁未批先建。

第六条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必须控制在概、预算范围之内。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审批。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立项单位行使施工管理职能,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组织论证、管理与控制。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业务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审议。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实行按变更估算费用逐级审批、集体决策制度,估算变更额度不得超过概算10%。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或增减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由立项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立项单位处长签批;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估算金额在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项目领导小组(立项单位)讨论通过,主管副校长签批;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估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变更,由立项单位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副校长和校长签批;

第四章 审签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各方联签的事前审批制度。审签流程如下:

(一)变更事项的提出

1.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在图纸会审后以设计变更(含图纸)形式向立项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深度应达到原设计文件要求,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需经立项单位委托的图纸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发出。

2.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施工、监理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因发现新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需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审批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立项单位审批。需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由立项单位根据变更审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单位。

(二)变更事项的确认

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变更审批表》,写明变更内容、原因、依据及可能造成的工程造价和工期变化等情况。立项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工程变更的系统论证和现场勘察,形成工程变更方案(含费用)的初步意见。

(三)工程变更的审批

根据初步意见,工程变更提出单位正式填写《变更审批表》,立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和联签,审签顺序依次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立项单位单位相关人员。

(四)工程变更的实施

施工单位按照《变更审批表》批复意见组织施工。需做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发出正式设计变更(含图纸),经监理单位、立项单位审核无误后,由监理单位下达变更指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完成后,由立项单位组织工程变更联签单位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引起的变更工程量,拍照并会签工程量签证原始记录。

变更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合同附加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结算。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等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产生的变更工程量与勘察、设计费挂钩,并在勘察、设计合同条款中列明。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直接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变更申请,如违反设计变更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保证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因工程变更资料不真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未按照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的,依据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如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附则

  1.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员和各专业施工管理负责人并签字确认。

  2.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工程变更审批表

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日期

提出变更单位

负责人

变更的原因、依据及事项:

 

 

 

 

 

 

附件:

 

设计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专业工程师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立项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主管副校长

 

(签章)

年月日

校长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应明确注明变更项目的原因、依据、变更事项和对工期影响等事项。相关变更图纸及变更估算金额应在附件中列明。工程变更实施需送达审计处备案,并由具体审计人员或审计处外委咨询公司现场确认,为结算做好备案工作。

 

 

 

附件:

工程变更确认单

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日期

提出变更单位

负责人

变更的原因、依据及事项:

 

 

 

 

 

 

附件:

 

设计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专业工程师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立项单位负责人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计处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应明确注明变更项目的原因、依据、变更事项和对工期影响等事项。相关变更图纸及变更估算金额应在附件中列明。工程变更实施需送达审计处备案,并由具体审计人员或审计处外委咨询公司现场确认,为结算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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