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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21 09:03:02    文字:【】【】【

吉林农业大学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管理,保证签证内容的真实准确, 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防控廉政风险,切实落实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立项单位负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现场签证是指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符合办理现场签证的事项包括:

1.因施工现场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 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以外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3.因现场签证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修改、返工等工作,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内容(需注明现场签证编号);

4.在施工合同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第五条 不符合办理现场签证的事项包括:

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第六条 现场签证须先批准后实施,任何现场签证均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间完成签证资料的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立项单位行使施工管理职能,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现场签证业务的管理与落实。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现场签证业务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建项目重大现场签证的审议。

第三章 签证审批与实施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或增减估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签证,由立项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立项单位处长签批;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估算金额在 1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立项单位)讨论通过,主管副校长签批;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估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签证,由立项单位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副校长及校长签批;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的申请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填写《项目现场签证审批表》(以下简称《签证审批表》)。其主要内容有: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由,并附计算简图、标明尺寸、注上原始数据,预估签证金额,明确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须及时拍照或录像, 保存原始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的确认与审签

监理单位、立项单位应现场确认签证实施理由,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签证工程计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计量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时效及时将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基建处按照审批权限对现场签证进行逐级报审签批。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管理其他要求

1.施工单位按经审批签证内容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和立项单位负责监督签证执行情况。

2.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 48 小时内,施工单位须填报《现场签证审批表》并附上工程量计算书、签证报价等资料,逾期则不予办理。

3.立项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审批表》后,24小时内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参与工程量计量,并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影像资料,审核《现场签证审批表》记录,签署意见后 24 小时内报立项单位审定,加盖立项单位公章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

4.签证记录要求原件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一份,立项单位存两份。

5.变更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A 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B 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合同附加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C 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结算。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5)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等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或紧急 抢险情况时,立项单位负责人在口头请示主管校领导前提下,可以边报批、边实施, 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补办现场签证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估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如因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现场签证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项目现场签证审批表

工程名称:  编号:

签证项目名称

日期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签证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签证预算金额:

 

 

 

 

附件:

监理单位

意见

 

 

(签章)

 

 

 

 

 

 

专业工程师

 

(签章)

项目负责人

 

立项单位负责人

 

分管校长意见

 

 

(签章)

 

 

 

 

 

学校

意见

 

 

(签章)

 

 

 

 

 

 

注:应明确注明签证项目的原因、依据、签证事项以及签证工程估算金额和对工期影响等事项。相关签证资料应在附件中列明。现场签证实施需送达审计处备案,并由具体审计人员或审计处外委咨询公司现场确认,为结算做好备案工作。


附件:

项目现场签证确认单

工程名称: 编号:

签证项目名称

日期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签证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签证预算金额:

 

 

 

 

附件:

监理单位

意见

 

 

(签章)

 

 

 

 

 

 

专业工程师

 

(签章)

项目负责人

 

立项单位负责人

 

审计处

意见

 

 

(签章)

 

 

 

 

 

 

注:应明确注明签证项目的原因、依据、签证事项以及签证工程估算金额和对工期影响等事项。相关签证资料应在附件中列明。现场签证实施需送达审计处备案,并由具体审计人员或审计处外委咨询公司现场确认,为结算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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