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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正文
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5-11-05 07:02:37    文字:【】【】【

  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地下工程或不明空间施工前必须经建设单位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监督勘察单位的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如果勘察单位作业不符合操作规程,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如缺少上述章节,应要求设计单位补充。
    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如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监理,可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督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检查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单位的资质、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检查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督促监理单位对
施工单位安全概算、管理机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检查,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施工前,监督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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